淘汰制未经民主程序无效

□ 本报记者 黄洁

淘汰制未经民主程序无效

小程曾是一家公司的研发工程师,2012年5月入职,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5月,公司召开考核会议,规定考核倒数第一的人员有两种选择,要么自己主动提出辞职,要么根据考评结果只拿50%的工资。随后,公司当场宣布考核结果,小程排在末位。公司要求小程主动辞职或自愿接受工资减半。

小程对公司的决定不能接受。几天后,公司发布通告,以小程考核不合格,不同意接受处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小程按自动离职处理。接着,小程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万余元。

在公司看来,考核倒数第一,还拒不领罚,让小程离职是无可厚非的。然而法院可不是这么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权,但管理权的行使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合理的考核制度,实施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考核方式和措施。但是,在未经民主程序,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径行实施考核,并直接进行“末位淘汰”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判令公司方支付小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