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家暴丈夫"的离婚抗争

编者按:婚姻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见仁见智的话题,婚姻关系一直都是很复杂的人际关系。每个人在婚姻中都有不同的表现,或幸福或悲凉,幸福的婚姻只有一种,不幸的婚姻却是各有不同。不幸婚姻触礁之后处理方式也因人而异,不得不承认现实中更多的人是委曲求全,寻找理由安慰自己,试图不停地去原谅对方的过错,却换来变本加厉的伤害。也有人说婚姻是犹如一件陶器,破了就很难恢复原状,即使粘上了裂痕也永远存在,这个时候要不要继续坚持下去?

与"家暴丈夫"的离婚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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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不幸婚姻

30岁左右的小秀,皮肤白净,脸部妆容精致,穿着成熟稳重还略带些时髦气息。可是这样一个看着精干的女子,却有着不幸的婚姻生活。她在18岁的时候遇到现任丈夫,不到20岁便为人母。原本过着有滋有味的生活,可后来发生的事让她对丈夫绝望,便下定决心要告别过去的婚姻生活。可是,在离婚道路上丈夫无理耍横,百般刁难,小秀为了恢复自由付出的代价不可谓不惨痛,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有不少问题值得我们一一剖析:

怎么办?当面对家暴

案情回顾:小秀的老家在仁寿县的乡下,在18岁时看上了家里人都不中意的丈夫,但她执意与丈夫在一起,并在20岁怀孕生子。一开始一家人过着平静而美好的生活,后来丈夫挣了钱在离城不远的地方买了房,小秀带着孩子一起住进了新房。一晃儿子也上幼儿园了,小秀不用天天围着孩子转,很快她谋得了份营业员的工作,在大型商场销售品牌服装。工作之余,干完家务活,小秀总是把自己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和闺蜜们参加各种小聚会,认识的人越来越多,眼界也越来越宽。与此同时,小秀的丈夫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常在家里,看到自己的老婆越来越时髦,便有点如坐针毡,渐渐地变得疑神疑鬼,经常借故审问秀,还时不时地开始动手打人,小秀忍无可忍提出离婚,可是这个男人每次都在秀面前摆弄刀子。小秀认为只要丈夫不同意离婚,迟早有天她会死在他手里,这种想法一旦产生,她连继续生活下去的勇气都没有了。

小秀在婚姻亮红灯的的日子常被家暴,多次出现被持刀威胁的情况,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行为,作为受害人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律师解读:首先当受害人面对第一次家暴时,万万不可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纵容只能换来更大伤害,面对首次家暴一定要用适当的方式做出最强有力的回应,施暴现场大声呼救、求助基层组织、向妇联投诉、报警等让家暴行为及时曝光的措施都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家暴同生活中的普通争吵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千万别为了面子忍气吞声。

其次是报警,不论是第几次家暴,都有必要通过报警取得笔录并验伤,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或家暴次数过多的情况下应当要求警方拘留加害方,这是对加害行为最有力的回击,纵容换来的和平都是暂时的。

最后如果觉得有必要通过离婚来摆脱不幸,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诉讼离婚就成了唯一选择,如果担心诉讼过程中再遭暴力,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能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家庭和睦促进了社会和谐。

不简单 离婚要举证

案情回顾:小秀咨询律师后准备诉讼离婚,丈夫在法院通知领取开庭传票后到了法院,却借故不识字不签收传票,在书记员宣读完传票内容后,还是不肯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就自顾自地走掉了。法院没有书面的送达凭证,这个庭是一般不能开的。加之法院认为被告不爱主动说话,也不回答法官的问话,有精神异常表现,需要给她丈夫另行确定监护人才能离婚,所以一定要调查清楚再说下一步。

小秀当场就把她能提供的丈夫的兄弟姐妹电话全部给了法院,可是问来问去没有一个人愿意他们离婚,更没有人主动做她丈夫的监护人,因为有亲属明确表示大家都知道他没病,但又不能说穿给自己惹麻烦,含含混混地全部躲掉了。法官多次联系律师和小秀,让小秀撤诉,希望不要把家庭问题推向社会。可是开弓哪有回头箭,见小秀已下定决心,法官要求小秀必须要把被告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出来,以便继续诉讼。在小秀的离婚案中,法院认为小秀丈夫可能有精神病,要变更监护人,在这一问题上增加原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依据?

律师解读: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案件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与依据。”和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当事人不到庭,婚还是可以离

案情回顾:由于离婚诉讼不顺利,小秀转而协议离婚,但是小秀害怕她丈夫,便只和丈夫电话沟通,她让丈夫提条件,由律师去和丈夫面谈。经过一两个月的电话沟通,小秀放弃了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将房子转至儿子名下的底线都放弃了,也同意儿子名义上跟随男方,实际上随女方生活,更不需要男方出一分抚养费,再难再苛刻的条件她都咬牙答应了下来。约定办离婚手续那天,小秀丈夫见到她后又反悔了,死命地抓住小秀的衣领想把她拖走。他又要求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才同意和小秀办理离婚手续,于是律师和小秀马不停蹄地陪他办理了过户手续。随后他又提出要小秀第二天一个人去离婚登记处,他才签字同意。

丈夫的刁难使得小秀没有办法了,她只有重新继续诉讼离婚。通过律师的指导,小秀收集了各种文书送达证据和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提交法庭,法院在小秀丈夫未到庭的情况下通过一次开庭,判决小秀和她丈夫解除婚姻关系。这起曲折的离婚事件终于划上句号,小秀也迎来了新的人生。在离婚案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必须到庭?

律师解读:《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如果其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确认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对于特殊情况下(如患传染病或正在国外不便亲自到庭),确实无法出庭的,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但自己对婚姻的态度必须亲自向法院做出明确的书面意思表示。如果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被告虽然到庭,但在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知识

离婚的两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

夫妻双方对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向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申请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具有速度快、费用少的特点。

夫妻双方在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个方面有任何一点达不成合意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向经常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讼诉。诉讼离婚具有周期长、费用高等特点。

(罗章)

生活与法

家暴证据如何收集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矛盾时有发生,严重的还会发生暴力情况。因离婚诉讼的需要,受害人应收集家暴证据。

当家暴发生时,及时报告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组织并要求组织调解,相应部门制作的书面调解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其次是通过报警形成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医院就医产生的伤情报告、就医记录,鉴定机构的伤情鉴定,证人证言以及平时夫妻双方的聊天信息、诉前为维持婚姻关系加害方出具的《保证书》《悔过书》等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收集并提交给人民法院。

(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