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平台商侵权风险加大

□ 本报记者 余瀛波

大数据时代平台商侵权风险加大

大数据时代,数据处理与分析能力直接涉及企业未来的竞争力。一方面,企业在技术上不断创新,追求超强的数据检索和处理能力;另一方面,立法政策对个人信息保护监管越来越严。由此,互联网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正在加大。

这是《互联网技术创新专利观察报告(2016)》(以下简称《报告》)提出的观点。《报告》由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与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近日联合发布。

无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通讯企业,数据检索与处理技术都成为各个企业创新的重要方面。随着大数据产业和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数据处理与分析能力直接涉及企业未来的竞争力。

在前互联网时期,为了鼓励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我国的立法较多适用“技术中立原则”,对互联网企业适用“安全港”免责规则。在技术中立原则下,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新商业模式不会当然构成侵权。但在大数据时代,我国的立法政策倾向于扩大平台商的责任。

《报告》指出,已经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对平台商的“删除权”义务,这会增加互联网平台商的侵权风险。此外,技术开发商也可能因为专利法修改草案中的规定而需要承担较为严格的专利侵权责任。

今年6月1日起网络安全法开始施行,这部法律的一大亮点是引入删除权和数据泄露通知制度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同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网络实名制”,由此导致在云存储、数据自动检索和区块链技术领域,平台商面临的侵权风险加大。

结合现有的立法趋势与互联技术的发展,《报告》分析指出,互联网企业在数据检索业务飞速发展的同时,应对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方面的合规性要求,存在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应用产品用户界面设计与个人信息保护冲突;二是对个人信息处理权限存在模糊且有争议的理解;三是用户在个人信息和隐私设置上的选择权有限;四是个人信息保护的“知情——同意原则”在实践中面临多重困难。

《报告》称,上述几点应成为互联网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也将困扰我国相关立法政策的价值选择。